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2年没办房产证,后来知开发商跑了!不能办证!在知道这事之前我已经买给了别人!但是他已经装修好了!通过后来协商无果!我如果毁约要承担什么后果!合同写我毁约的条款如下1.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原因解除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因该房所发生的房屋权属转让手续完成之前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请问装修费我要支付吗,支付多少比例?合同第二点是说我全部支付吗还是没有关系的?

2019-01-01 06:37: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你想要购买二手房时,主要是看房屋权属有没有争议,有没有被抵押等。首先应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必要时也可以到房管局核对真伪
    核实卖方身份
    主要是核实卖家是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务必核对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及身份证。
    注意房屋共有人
    若房屋存在共有人,则必须让共有人也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买卖有很多冒名顶替签字的情况,所以尤其需要注意核对签名人的身份。
    房屋是否有被出租
    房屋已出租他人的,会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居住,因此买受人务必多次实地查看房屋是否存在出租情况,如果有,就尽量要求房东在交易前处理好租赁事宜。
    房屋是否违建或待拆
    注意是否存在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情况。否则,买家很可能面临房、钱两空的尴尬境地。
    注意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在二手房交易时,买家需要了解所看中房屋的年限,因为这个能影响房价,所以买前要核实清楚。
  • 房屋租赁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该怎么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 下列情形是不能转让的: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此种土地使用权,其权利转移已被司法权力强行禁止,权利人无权对之进行处分,故不能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后,原权利人已近无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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