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主儿子卖房签订居间合同,买方给中介费2万多,儿子收了3万定金?房主儿子卖房签订居间合同,没有委托书,中介让签合同,然后还收了3万定金给儿子,买方给中介费2万多,儿子收了3万定金,现房主不同意卖了,合同现在无效的话,儿子有没有什么责任,中介什么责任

2019-01-01 07:43: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委托中介卖房需要注意什么事情
    1、 委托中介是不要采取全权委托、独有代理的方式。对中介的授权进行限制。如代理出售房屋的底价,中介代理权有效期,签订合同或收款有产权人亲自确认方有效,不能按约定时间、价格出售房屋的责任,不通过中介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约定明确。
    2、 房屋权属证书有产权人持有。交给中介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约束性语言。
    3、 坚持交易时是三方共同确认。
    4、 签署合同、文件不能留白。
    5、 需要中介持有房款的,明确支付房款期限及延期付款责任。
    6、 交易价格、中介费、契税承担等约定明确。对于卖房来说你是主角。你可以给中介提出你卖房的条件,比如:
    1:税由买房者出;
    2:房钱必须一次性付清;
    3:中介费用必须在销售以后,拿到房款以后再给;比例就你和他讲了。
    4:房子出售的手续一定要按照正常手续来,不能漏掉一个环节,怕以后出什么问题又来找你,买家肯定是同意的,就怕中介会有什么猫腻。
    5:其他特殊要求就看你自己的了。
    千万不要为了省钱,省事不走正规程序。

  • 一、中介租房怎么签合同
    1、寻找合适的中介。如果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要通过中介机构,那么最好先确定中介机构,而选择中介机构需要谨慎,可以从中介的规模,中介的收费标准是否明确和中介的口碑等方面进行参考。
    2、确定出租人的合法身份。审查出租人的有效合法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确保不是非法出租,以免上当受骗。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3、签订合同前,应当着出租人的面清点房屋内的家具。为了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承租人应当事先清点屋内家具,包括家具的数量和检查家具的好坏。
    4、检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需要约定的特别事项以及约定是否明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要与房屋中介签合同,在签合同中要注意如下十条建议!
    1、签合同时最好全程录音,找个细心人陪你一起去。
    2、交房租的日期写清楚,一般中介要求提前一个月交,而事先商定的却是押一付三,所以,每次交租的日期要写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违约,以致承担高额违约金。
    3、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由谁承担,要写清,如果需要在格式合同上划掉这些费用,则必需双方在划掉处签上各自的姓名与日期,并加按手印。注意,两份合同都划掉才有效。
    4、两份合同务必一致,仔细核对。
    5、合同上需加上一句:“如租住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房管部门调解,或者上诉起法院。” 以上是对租房怎样和中介签合同的回答。
  • 如果是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方式,等在委托合同建立时应予以约定。  
    一、什么是关于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人(中介方)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在法律上可以拒付中介费的理由:居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比如笔者刚刚胜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经过笔者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从而法院认定了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我方取得了的最终胜利。  
    四、拒付中介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居间人己经促成合同成立,而由于委托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追讨中介费或不退还中介费,而交中介费的一方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
    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
    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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