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问您一下,三个月试用期三年合同公司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之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口头让我走人,这个可以仲裁吗?

仲裁
2021-04-09 04:4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要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属于违法行为。
  • 不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对试用期做出了约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长或者变更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能为六个月,如果你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