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公生前有房产一处,且做了一份遗嘱公证,内容为去世后由我老公和其弟弟共同所有,我公公只有这2个孩子!公公去世后其兄弟二人商量去公证处自愿办理房产细分,4/6分。且各自已经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请问我老公的这块60%的房产,日后的继承顺序是哪样?是否是我和儿子为第一继承人呢?公公以前的那个遗嘱是否已经属于作废了呢?

2019-01-01 18:54: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法规、公证法规的规定,房屋产权证、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所作的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凭据,只有产权证和产权登记才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产人士提醒,从交易安全着想,消费者最好是进行有证交易,以免中途生变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警惕“无证”房地产交易  一位中介人士介绍,“无证”房地产交易风险大,一般愿意做有关交易的客人是看中特定楼盘的特定户型,非买不可。他们会建议客户一定要与业主签订协议并做公证,只交少量订金,以防范交易风险。
    至于像三五成甚至七成的定金,风险很大。虽说业主收楼后就把房子交给客户居住,客户只有物业的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是没有得到保护的。  另一位中介人士表示,买一手楼签认购书并下定金,若还未签约,有的开发商可以允许业主转名。
    番禺市桥某新盘的业主下定金后想转让,就是属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业主已签合同,但未有房产证就转卖,这属于预售契约的转名,转让难度非常大。这位人士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售房后的720天内协助出证。
    一般来说,新盘两年内就可出证,有的新盘由于预售时间较早,收楼与出证相隔的时间很短。  公证书对房地产交易的效力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虽能证明房子的原户主将房子卖给了你们,但是只在原户主和你们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试想,如果将来房子原户主办下房产证来,又同他人订立协议将房子卖给他人,并且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第二个买主作为产权人的房产证,根据依照产权登记和房产证取得房屋产权的原则,你们将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回过头来向原户主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建议你们不要冒这个风险。
  • 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遗嘱在继承人亡故后两年内有效,过期作废”的说法不全面,应针对具体问题分别判断。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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