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离婚了。结婚住宅的两套公寓在结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以母亲的名义购买,另一套140平房的商品住宅由结婚父母增加,父母以母亲的名义购买,现在还没有改装住宅,夫妇没有共同购买财产,结婚后生了女儿

离婚
2021-04-11 10:05: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按照您的描述,该部分房产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当然,由于是您婚后购买。假如离婚的话,务必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假如是无法协商离婚,通过诉讼的话,建议你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其次,涉及财产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再者,如果有孩子,并且两周岁以上,法院会判给母亲一方,并且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因此,如果孩子由你扶养,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应当分为两种情形: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所得的财产,且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大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出资或者由其父母联合出资购买,婚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再次,对于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这类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还按揭贷款的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