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我父亲于2004年从刘某那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百分之七十产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宜昌西陵区公证处搞了购房公证(公证书有刘某和其老婆的名字),之后付清房款,他把房产证和钥匙交给我父亲.当时因为我父亲上班忙,双方协商过两年内过户.之后,房价涨了,刘某以各种原因不来过户,2006年,刘某车祸死亡,只有老婆和儿子在宜,我父亲曾经去几次刘某老婆家协商过户的事情,希望给对方两千元让对方按照合同帮忙过户算了,但是,刘某老婆要先交5000元损失费,然后再谈过户.请问:一,我父亲如果到法院起诉对方,《购房合同》和公证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二.打赢官司的可能有多大?需要多少钱?

谢谢!

公证
2019-01-02 12:32: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房产买卖合同(现售)公证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六)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那么,购房合同过了日期没签约是否有效,  
    一、购房合同过了日期没签约是否有效  合同没有效力,需要买卖双方重新协商签订购房合同。  中介违法在先,按照合同法相关理论,中介违反先合同义务,法条规定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签好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  
    1、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  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违约责任。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这一点在购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话,将来在过户的时候会非常麻烦的,有可能为自己带来损失。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
    (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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