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高二的学生,我的父亲名叫杜志强,祖籍东阳南溪村,1999年7月,他和我母亲离婚。离婚时,他以我为筹码,不仅霸占了全部财产,还收了我母亲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2006.8.25,在我10岁的时候,他不仅把我母亲留给我的房子卖了,还从衢州市图书馆辞职,然后像扔一条狗一样毫不留情地遗弃了我。2006年8月25日至2012年3月25日,他对我不闻不问,好似人间蒸发。2012年,当我从死亡线上回来的时候,他不得已每月1000元,总算前后支付了我8000元的生活费。2013年,在大雪纷飞的日子里,他又不愿意抚养我了。请问律师,他是否构成了遗弃罪?我有什么办法让他承担起父亲的职责?他今天的手机号是15057100074,15267044366,还请律师帮帮我。

离婚
2019-01-02 13:4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来处理,一方有遗弃行为可能会涉嫌遗弃罪,建议最好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专业律师介入协助。遗弃罪由刑法规定,夫妻一方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养义务,如果有能力扶养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则构成遗弃罪。
    提出离婚的话,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答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此外,若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而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增加抚养费。
  •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国家没有规定未成年子女享受抚养费。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由于国家没有规定孩子的抚养问题,各企业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的。企业一般会发给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慰问金,有的企业也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有的企业甚至什么都没有。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未成年孩子的抚养由父亲或者母亲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其他亲属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