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单位97年根据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将房屋无偿划拨给下属集体企业,在当时界定文件上没有注明此房屋所占土地的归属,房屋到现在也没过户,土地使用证还是我单位的,请问此土地归我单位还是下属集体企业。谢谢

改制重组
2019-01-02 16:30: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
      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
      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 可以过户,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房屋买卖过程中,土地使用证过户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土地证过户需要哪些手续?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评估公司评估、现场查验,之后土地过户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测绘图、评估报告,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过户~缴纳税费后领取土地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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