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一个普通农民,经朋友介绍在贵阳给一个私人老板做工(新农村立面改造工程,也是由公司发包给私人老板的),我邀了十几个民工兄弟一起做兄弟班,还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了,工资月付百分之五十,余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45天内付清,安全责任由我们自己承担,开始我们不敢签这个协议(因为这毕竟是一项危险的高空作业),后来老板说这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公司全部买了保险的,在说如果真的出事了也不可能让我们承担,况且我们也承担不起,听了老板这番话我们也把协议签了,可是后来真的出了意外造成一名民工死亡,当时没有报警,是由老板和公司出面私了的,当时我们就不想做了,但是老板给我们承诺不让我们承担一分钱,也没有让我们在处理结果上签字,后来我们又继续做,工程于2016年10月30日完工验收合格,到现在我们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确要扣我们五万块钱,而且这个钱在价格上降低来算(例如协议签到的40,共计1万平方,那么每平方降低五元,就算下来凑足五万),,这个事情上我们该如何处理?

2019-01-02 17:28: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法律并没有强行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赔偿待遇协商解决。况且,在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劳动者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
    因此,只要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者又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单位应该按照与员工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位无故降低工资,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无故降低,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高空作业安全措施有哪些?
    1、2米或以上的施工作业称之为高空作业。
    2、要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戴安全帽。
    3、高空作业都需要挂安全带、高挂低用。
    4、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等症的不登高。
    5、高空作业时材料应固定防止滚动跌落。
    6、禁止交叉作业。
    7、要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戴安全帽。
    8、遵循2×2的原则(离坠落边缘2米以内的临边以及离基准面2米或以上都应挂安全带)。
    9、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在高空行走。
    10、高空作业时保证每时每刻都挂好安全带。
    11、遇到大雾、大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要停止高处作业。
    12、作业时要带好工具袋,暂时不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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