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离婚分户后2014年签的拆迁安置合同,以房换房签了一套住房和门市一间。直到现在都没有履行合同,住房和门市都被拆迁办的安置给了后签合同的。起诉到法院又不予受理,现在市中拆迁办的说我的合同违背了69号文件。但是当时的合同上明确的写着按照69号文件进行安置。现在市中办的想推翻合同,说合同作废。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02 22:19: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甲跟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不需要报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罪,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