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传销案件中,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非法拘禁罪属于牵连罪,为什么要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
2019-01-03 04:18: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取政治权利。具有殴伤、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置。“殴伤、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施行了殴伤、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去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长期软禁、进行优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胜忍耐,自伤自残,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
    “致人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去世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的,按照故意危害罪或许杀人罪的规矩科罪处置。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的一起,故意使用暴力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许杀戮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去世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置。
  •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而,只要犯罪嫌疑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至于是因为讨债,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刑法就没有规定了。
  • 关于传销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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