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4年2月12日进入现在这家只有7名工人的小机械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保险,没有带薪过年假,没有收到高温费,每天工作8个半小时(上司说工作30分钟以上是午饭费),加班费和8小时以内一样,7月份工作29天,晚上加班63小时,工作时间太长,现在提出退休申请,公司应该怎样赔偿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4-16 14:37: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
    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过年初
    一、初二和初三安排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在除夕、初
    四、初
    五、初六安排加班,企业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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