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朋友他是一个厂(A省)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因为外省(B省)的一家公司向其公司订货而他的公司没能及时交货并因为种种原因最后无能力交货,而外省的那家公司在外省警察局报案(应该是涉嫌合同诈骗),随后B省网上发布网上通缉令,最近我这位朋友被A省(当地)公安机关带走,并且被带到A省另外一个市(听说是为了公平起见?),目前A省异地公安机关让其家属及律师到当地解决相关事宜(具体什么事情没有讲明)。

老师,我就是想咨询下:整件事情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此事件处理的依据有哪些?如何处理?另外作为亲友(A省)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我这位朋友会被带到B省吗?有哪些方法可以避免被带到B省,毕竟我们也认为有有失公平的可能。问题有点多,望老师能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刑事辩护
2019-01-03 12:4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向公安部门报案和立案的条件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经济纠纷案件不能以诈骗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定罪量刑,报案人是不可以撤销案件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诈骗别人20万,对方报警,公安局会网上通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被诈骗的受害人可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立案。  诈骗案件如何报案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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