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家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结算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多退少赔。现在买方已经支付了50%的货款,卖方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50%的货物。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缺陷?

2021-04-17 17:28:3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买卖合同中怎么交付货物,怎么确定货物的交付地点:仍能确定交付点适用规则:   买卖合同标物需要运输论运输及运输工具卖安排买受安排卖交付义务标物交付给第承运 即使批货物需要经两承运才能运买情况卖需货物交给第承运即认卖已履行交付义务卖交付点应标物交付给第承运点   
    二、标物需要运输即合同没涉及运输事宜卖买受订立合同知道标物某点卖应该点交付标物 双事知道标物某点般情况较见:买卖合同标物特定物;标物某批特定存货提取货物例指定存放某麦仓库提取若干吨麦作交付货物;标物尚待加工产或者制造未经特定化货物买卖定货某某家工厂加工制造  
    三、属于两种情况其情况卖义务其订立合同营业标物交付买受处置 卖应采取切必要行让买受能够取标物做交付前准备工作标物适包装刷必要标志并向买受发通知让其提货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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