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3月4号在天津市利起亨建筑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任职维修吊篮人员,招聘人员说好月薪4000元,每月发生活费1000元,由于招聘人员辞职,公司拒绝给我工资及生活费,让我向招聘人员要,由于当初跟招聘人员认识,公司就没有跟我签合同,由于没有发工资也没有给生活费,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我辞职了。该公司有营业执照,手上有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的日常工作检查记录,同事证明劳动关系证据,由于一直没有发工资,所以没有工资条,但是每次发生活费都有个人的签字,不过那借支据都在老板手里。还有与客户签的物资清单也在老板手里,申请劳动仲裁时我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吗?还有是由于不发工资不给生活费我辞职的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招聘时只是说让我做维修人员,结果来了以后不光劳动强度是其他公司的三倍,还让我负责开车,请问我如何维权?

仲裁
2019-01-03 16:35: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工资:一是可以采取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可以先同老板商量,若老板拒绝支付工资或者一直拖延支付工资,则可以采取上述仲裁或者起诉的办法。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佣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此时佣人单位不仅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而且劳动者也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中存在欠薪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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