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但每月只用他的公积金还款,离婚后如果我主动放弃这套房子的产权,那我的公积金可不可以不再为这套房子担保,用来重新自己贷出来买房?谢谢!

离婚
2019-01-03 18:44: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期,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
    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在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按揭房产时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
    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2001年新婚姻法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此项原则的适用,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
  • 目前公积金贷款有两种还款方式,职工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方式,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在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冲抵月还款,避免了每月跑银行还款的麻烦。另外在银行办理的公积金组合贷款,还可以选择余额还款,将账户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金,减少月还款额,减轻还款压力。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