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张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相识不到半年便草率结婚。被告脾气暴躁,沉迷于赌博,不尊重原告,导致生活无法继续。原告于2014年1月打回娘家后一直分居生活。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被告一直拖着未办。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提出离婚。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患各种疾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30000元。被告李雄堂辩称,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后订婚,家人为了我结婚已负债累累,结婚后所有的钱都归原告掌管,我已无力支付原告所要求的30000元。原告所述我脾气暴躁,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原告经常回娘家,一回不返。我已心灰意冷,到外地打工维持生计。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其间曾因家庭锁事争吵,2014年一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今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已被告脾气暴躁,已无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本应互敬互爱,遇事相互沟通,二人却常因家庭锁事争吵,致使分居长达二年之久,其间还因离婚诉至本院,本来薄弱的婚姻更加难以维持。现被告已心灰意冷,外出打工,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的主张,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雄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承担举证至政的法律后果,判决准许离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请问个人物品可不可以拿

2019-01-03 21:04: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离婚途径,据不完全统计,离婚的当事人有80%以上都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对双方、对子女、对家庭伤害最小。
    一旦《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双方都愿意复婚,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手续。谢谢阅读!
  •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 离婚的要件是感情却已破裂
    如果一方已另一方出轨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调解
    调解不成,法院会判决离婚
    出轨一方属于对婚姻破裂有过错一方,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会对未出轨一方适当多分
    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一般原则是
    照顾女方、照顾弱势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未出轨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要求出轨一方进行赔偿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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