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