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我提出解除合同,公司该给赔偿吗?我是6月末合同到期,刚刚怀孕,如果不签合同了,半年产假也就不能休了吗?

2018-07-20 14:0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怀孕 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 这个问题要看他当时,注意当时这个措辞,就是在解除合同的时候,她是不是在休产假,如果是,又是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又是一个问题,二是他是不是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那么单位无权解雇,如果要解雇,也必须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并且依然要给予补偿,岗位的变更要看是不是在解除合同的时候,如果以怀孕解除合同未目的,那么肯定是不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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