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经营一家服装店。店里有个服务员七月底给我打过电话。本来说过年给她8w,但是店里生意很淡。当顾客进来时,服务员不能留住顾客。我不想要她。我想辞退她,但是她要我在工资之外再给她一个月的工资。不然她会去劳动局告我。这有什么依据吗??我需要补偿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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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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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无补偿;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者严重过错被单位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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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