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被公司无理解雇后诉至法院,一二审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执行法官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工资而不予以优先执行,只执行了欠薪部分,其余的欠薪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其额外经济补偿金均没有执行,一直拖了六年四个多月仍未执行.请问"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劳动工资的一部分"?另外,我在诉讼前就申请了财产保全,但被执行人(公司)的负责人私自变卖了(执行法院也知道),我该如何去追讨呢?

2019-01-04 13:48: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行政复议关于被执行人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复议期间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重要文书之一,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和保证判决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意事项:
    (1)要求写明保全的事由,即申请保全的原因;
    (2)要求明确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3)要求写明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
  •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抵押担保的问题,具体如下:按实际情况,由于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进行保全措施有可能令被申请人因此受到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可以按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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