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2010年2月份动迁,分得动迁安置房一套,产证写的是我母亲的名字,后来我母亲于2011年11月病故身亡,但由于当时次套房屋仍在3年内,按照上海市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和抵押,我们就未对此套房屋进行进行处理。2012年11月,我外婆去世了。现在这套房屋马上就满3年,既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了,请问此事,继承人是否就是我,和我父亲。还需要分给我外婆的那一份吗?如果要分的的话,她的子女将得到多少份额?

2019-01-04 14:15: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 如何分配产权份额?举个例子:如是父母的房产过户给你们的,父母没有给你们约定份额,产权出现的分配份额,属于不合理的。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如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首先进行析产。
    其中一半产权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产权做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你好! 安置房根据安置对象、产权状况来确定份额,一方面作为安置对象,你是有份额,另一方面你外公外婆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你母亲有继承的权利。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
  •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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