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65年在公司工作,连续工作到2017年12月,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停产,员工休假,没有补偿工资,也没有保险,我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08年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4-22 18:26: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取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按当事人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当事人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当事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