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厂里9月份给我交了住房公积金,10月份没有交,我去问,说负责交住房公积金的人不在,明天问他一下。我就没有再去找过。11月份以为会交了,结果也没有交,跑去问了,说是漏了我的,还说住房公积金只能续交,不能补交。负责交公积金的换人了,让那个人加上我的名字,说什么名额已经满了,还超了两个,她们在那里说,就叫我先回家了,也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然后我就跟我的同事说了说可以以这个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还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可以,我要怎么做,我只有公司发的工资条,没有其它证据,如果不可以,我又该怎么做?而且请一天假还要扣俩天的工资,我又该怎么办?谢谢

仲裁
2019-01-04 20:52: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拖欠的数额并不算多的话,走劳动局花的时间比较长,走法院就没有必要,拖欠数额比较小可以多次联系110报警,一般情况下民警是不会管的,会直接让找劳动局处理,但如果死磨硬泡加之民警品行较好的话,民警也会根据情况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协调,民警协调成功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但如果万一没有协调成功,或者无论如何民警都不管,就需要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职工给正规公司打工,建议持相关证据(工服、工资条、合同、协议、工作证等)联系属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市劳动局电话12333,24小时热线。
    2:如果用人单位不是正规公司,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或者是给个人打工,建议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诉讼的渠道维权,市司法局电话12348。
  • 如果事前存在约定,事后不交公积金肯定是不合法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