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已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孩子已经送养给家人,办了领养,送养手续,现在在怀孕算几胎啊

2019-01-04 21:06: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领养证后就可在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无经济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意。生父母一方不明或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可一方送养。  
    5、一方死亡,另一方面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突起共同收养。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的收养和送养人的送养于双方合意。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  
    (1)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人。父母,也可为送养人。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收养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4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但公证不是收养协议成立的必经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