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于2011年4月3日袭警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查出其他案子,于2011年5月被渝北区专案组逮捕,直到2012年1月开庭进行审理,之后又被带回渝北区看守所继续关押,昨天通过同犯家属了解到11月20日有审理了一次,(我老公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但我了解到还要开一次庭进行宣判)但目前未通知任何家属,之前我们也没请律师,现在这个情况都最后了律师还有起到作用吗?我觉得刑期太重了是否可以缓解?就算判决以后上诉的成功几率有多高?时间紧迫。望这发面的行家马上回复。速速与我联系·

暴力伤害
2019-01-05 12:46: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以上为寻衅滋事罪判刑的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