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这个情况,我来饭店应聘服务员,然后做了半个月,太累了,时间太长了,早上9.30到晚上12点,然后工资低,我就不干了,半个月工资他也没给我,他说没有,我就走了。过了4天经理打电话给我叫我回去上班,给我加工资,而且我那半个月工资也给,我说好,明天去。然后上班我做迎宾,不是服务员,经理骗我,然后迎宾的工资也不错,我就答应干迎宾。然后过了2天他让我帮忙服务员忙不过来,我就帮忙上菜,然后现在忙的时候就叫我帮忙,也就是做服务员,我觉得他这个店做错了,不可以这样,我是做迎宾只要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其他的事情不是我的事。今天我和店长说了,为什么要让我又干服务员,又干迎宾的,而且我同事他也是迎宾,他就没有叫去帮忙,就叫我一个人去,他说我试用期,试用期7天,试用期也只是迎宾的试用期啊,怎么还做起服务员了呢,然后他还要辞退我,我说给20天工资给我,我做了20天了,他说没有这么多,只有5天,也就是发上个月的工资,我说你都把我辞退了还上个月工资啊,我这是和店长说的,然后现在经理也不在那里干了,然后店长让我和经理说,因为经理叫我来上班,半个月工资给我,是经理说的,然后店长不知道,店长还说经理都不在了,

2019-01-06 15:14: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协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一个月,不足半年半个月的,违法解除合同才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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