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大家住宅小区生活阳台是挑高阳台,如今绝大多数小区业主都往外混凝土浇筑了卧室飘窗那一部分(便是楼底下生活阳台的顶),大家楼底下一开始口头上愿意我混凝土浇筑、如今我们家浇好啦又不同意,说要提起诉讼我,我想问一下提起诉讼我的话我想担负哪些的义务?

2021-04-29 10:56:3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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