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有三个孩子,两男一女。本来当年由小儿子照顾,大儿子二女儿负责寄钱回来赡养。但是近十年来大儿子二女儿都不闻不问,也没有寄钱回来,大儿子更是放言只当自己的妈已经死了,他要和自己的儿子孙子享福去了。目前老太太身体每况愈下,需要有专人照顾打理,小儿子家境不好出不了这笔钱,找大儿子二女儿商量,他们表示一分钱都不会出。现在小儿子只好自己出去干活,留妻子一人在家照料老人。少了妻子一个劳动力,家里的情况就更加困难了。请问怎么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他们负担起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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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因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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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
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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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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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