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原有4个股东,12年有两位股东退股,只有我和另外一个股东,他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他于15年7月在未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私自签有我名字的股东会决议,在没有通知我参与的情况下,私自清算公司资产(工商局清算报告说明剩余资产33万元),并在报告上签我的名字。将公司注销,未分给我一分财产。我是今年7月才知道公司已清算并注销的。我们公司成立是承接另一公司的业务,由于公司没有资质,当时我也同意用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去接这业务。公司于组织投标也顺利接下这业务,但经办人及委托人是袁某,他拒绝我参与后面的利益。说是他一个人的。我要求他将账簿给我清查,他拒不交账。

2019-01-07 08:53: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公司注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均要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做到:

    1 、按照工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和规章行使职权。

    2 、严格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3 、必须依法经营,遵纪守法。

    4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 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职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清缴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投资的比例分配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且财产在清偿前不得将财产非给股东。
    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物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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