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0年加入某公司的,合同期是三年,到2013年1月18日,合同期已经到期,但公司没有通知续签,直到2016年3月,公司依法调整合同,与我签订了新合同。合同期为2013年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合同。该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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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到了不续签公司可能需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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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续签,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续签,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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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