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后物业交接时,卖方出示附属清单为空白,但中介在其所持合同内填写室内的电器家具。是否为中介擅自更改合同??是在一式四份(四份的字体内容应完全一致)合同是统一复印的文本上签字盖章的。
2.买方以公积金贷款签合同购买房屋,但事后卖方发现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尚无公积金贷款资格。买方称已经告知中介,但卖方不知情。签订合同后2个月之久买方公积金贷款资格均未获得,漫长等待后买方获得资格,房屋交易才完成。造成卖方经济损失,算不算中介或买方隐瞒)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给卖方赔偿?
3.中介以自己签订合同后,自行填写的房屋设施附属清单内容(卖方合同空白)要求卖方提供设施,在买方收房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交接过户完毕后,翻脸拒绝给卖方物业交接押金。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否应获相应处罚?
4.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我所持合同中,中介只有盖章,没有人签名,是否中介违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