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因肝内胆管结石,5月30日到医院做胆囊切除术。手术后腹腔一直痛疼不仅,只能依靠打止疼针止疼。6月7日,医疗过错鉴定照ct,并找来专家坐诊,在当天二次手术治疗。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医疗过错鉴定在这事中有哪些义务?病人有哪些支配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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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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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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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