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朋友爸爸写了份遗嘱,但是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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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口头遗嘱的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需要两个见证人,老人没有危机时刻,所以不属于口头遗嘱。老人生前曾多次说明房产由孙子继承,但是没有书面的遗嘱,孙子不可以继承房产,房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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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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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该遗嘱是合法的,可以生效。 如果该房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将属于配偶的一半房产也包含其中,这一部分的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
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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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
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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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