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买卖、房子涨价卖方违约,目前已经支付给他的定金如数退还,且他手里没有任何我们的付款,请问他违约的情况下遮阳还能继续履行合同

2019-01-08 15:49: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合同无违法情形,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赔偿因其迟延履行给你造成的损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如不想要房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介费及房屋差价损失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13条及第114条等相关规定。以上内容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要负的责任,请你仔细阅读。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便是无效的。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进行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定金不能随意退。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了定金条款的,定金不能随意要求退,否则构成违约。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的才能要求对方退还。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在定金交付后成立生效。定金罚则:交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交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的缴纳是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的。这也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可是看看下面的标准:   经济纠纷诉讼费具体交纳金额: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以上数据来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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