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我被集杰尚品招聘为员工从事西点工作,公司并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由于刚开业我们每天都从8点工作到晚上十点多,公司并没有支付加班费。2013年1月份我工作10天,基本工资是3600元,公司支付的工资是1394元,2月1日-2月14日我工作10天,基本工资是3800元,公司支付的工资是1276元。2月8日我跟经理请假2月17日去上海治病,经理同意我请假3周。做完手术后,我3月1日回公司告知领导我3月4日就上班。3月2日我收到领导短信,告诉我3月10日去领2月份工资,我问为什么?他们没说,只是说是领导的意思。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支付给我1月、2月的工资不对,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双倍工资,因病无故中断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
我想问一下应该怎么正确算工资、到底他们应该给我补多少?保险、合同都没有是不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8 19:18: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