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993年购买岳母的一处宅基地及房屋3间,购房协议中有岳母一间居住权利,房屋买卖签字人是岳母的儿子即a某.购买时房屋是危旧房当时就拆除重建.现有重新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面临拆迁,此时a某提出解除双方买卖协议归还涉案房屋.

我现已经了解到居民不能购买农民的房屋,但是由于前段时间和邻居发生民事纠纷于2007年诉讼到地方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都作出判决.我因对判决不服,我作为房屋产权人又上诉到高级法院,现高级法院正在受理中.三级法院均予认可我为房屋的产权人予以立案审理,请问法院的受理是否可以证明我是房屋的产权人?购买协议是否成立?

拆迁补偿
2019-01-09 19:1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集体所有。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确权。其他未确权的部分贵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房屋拆除费用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价格补贴)×建筑面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公式里的“价格补贴”是指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价格补贴系数,而这个价格补贴系数是由被拆房屋的所在区域和房屋的类型决定的。而公房旧里的建筑面积则等于被拆的房屋的居住面积×换算系数,而这个换算系数主要是根据不同房屋类型来定的,比如公寓房的换算系数为
    2.06,旧里住宅则为
    1.54。由此可见,不同的拆迁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和换算系数都会因房屋的具体状况而变化,所以,被拆迁的居民要特别注意自己的房屋和这两个系数的具体关系。
  •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房屋产权证件指《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
    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