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月已申请了劳动仲裁,批了8月开庭,但当时我只申请了3-4月的工资和撤销处罚通知。现在想根据劳动法补充申请半个月的薪水补偿和11月15-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咨询仲裁说可以撤销之前的再重新申请,但需要延期,也可以8月开庭的时候当场补充,但补充的申请也要延期审。
请问律师,那一种方式对我比较有利呢?
我还可以申请那些补偿呢?
我想申请补缴去年的社保,但仲裁说我是外地户口他们不管,是这样吗?仲裁不管社保?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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