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在2009年10月22下午到市公安局经侦处核实情况!当晚以“合同诈骗罪”将我朋友刑事拘留(这个朋友跟任何人没有“口头和书面”合同)。2009年11月26日家属接到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至今家属和当事人没有接到市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2010年8月2日在看守所收到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2010年9月2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开庭公诉!长达4个月没结果,在2011年1月份当事人接到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书”(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把案子退回市人民检查院。2011年2月18日当事人在看守所收到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在2011年3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家属和当事人没有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书面材料及口头答复至今无结果?2011年10月13日当事人在看守所接到(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2011年11月2日在(县级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个月没有结果,2012年4月8日(县级市)法院到市看守所给当事人送来一份原告刑事自诉状(侵占罪)。后2012年4月13日(县级市)法院以侵占罪开庭,在2012年5月2日(县级市)法院在一次以刑事自诉状(侵占罪)开庭审理,,2012年5月11日(县级市)法院到看守所给当事人送来一份“诈骗罪不成立”裁定书,判决一份(县级市)法院判当事人2年零7个月。我朋友在看守所羁押2年零7个月,于2012年5月21释放!!

1犯罪名称可以随便更改吗?

2市检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给区检察院为什么公诉人还是市检察院公诉人?

3最长羁押年限是多长时间?

4国家可以起诉3次吗?开庭5次?

5法院开庭审理以后可以不给结果吗?

6为什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子不给结果,几个月以后转给县级市?

7公诉案子转自诉期间在押人员怎么处理?

8管辖问题为什么检察院还可以继续起诉?

我的朋友很冤枉,希望大家帮帮忙认真解答我们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了

2019-01-09 22:50: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拘是指涉嫌违反了刑法被拘留,公安机关有权以违反刑法为由最长关37天,在37天里会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有证据会将案子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核后,看是否违反刑法,违反刑法会被逮捕,也就意味着会有起诉,审判,总之先会将人关起来,然后再逮捕。
  •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刑事案件的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 一般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在十四日以内,最多不超过三十七日。

    打架致对方轻伤的,已经涉嫌犯罪,当事被抓后属于刑事拘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侦查一般应在三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特殊情况下申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日,而检察院则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样刑事拘留的时间为十四日;如果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共三十七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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