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3月进入公司,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半年2月1日--7月31日(合同未注明试用期)但实际试用期为3个月,并只发放了每月800元的试用期工资(本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为960元)。

7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公司原因)直至10年1月1日才续签合同。

公司与10年8月开始购买社会保险,之前的18个月未补交保险。并强制签订补偿条款(18个月补了1054元)?签订时合同只有一式一份?公司说以后补上至今没有合同,每年以一张小纸条的形式(上面写的合同到期后愿不愿意续签)续签合同。

09年-10年签订的是月工资11年至今改为小时制工资,每月工资2000元以上公司只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打在工资卡上,其他的以现金形式发放)。

工作期间除几个大节假日外周六周日无休息,过年放假公司也只发放3天的基本工资。期间有4个月因病住院,公司未给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请问:公司的做法违法吗?合同是否有效?欠缴的18个月公司应该补缴吗(并按实际基数补缴)?是否符合超过44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0 23:10: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者堵塞的。  
    (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 即最低生活标准,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内,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精确的统计和计算确定的。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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