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内容比较长请律师们花点时间给予解答,谢谢!

????事实与理由:1.????⑴、?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3日进入公司工作,于2010年11月1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开始成功申请了住房公积金存缴,依法生效,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个人存缴的公积金部分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确定了具体存缴比例,并与公司约定:个人按照5%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公司每月在工资中扣除了员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金额的两倍。根据《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列》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非法克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⑵、公司本单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存缴基准》《关于住房公积金申请缴存的通知》《每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的通知》中提出理由(原文):缴存比例统一为公司、个人各缴纳5%,合计10%。10%的金额全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其中公司承担的5%部分已经以住房补助或者免费提供宿舍的方式返还给员工)。根据《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公司所提出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所提到的住房补助是根据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符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关于明确住、退宿、就餐变更生效时间的通知》给与住房补助;《工资协商协议》是工会与公司共同协商签订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签订的内容符合了《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合同法》,住房补助每月已经在工资体现了,故工资中所发放的住房补助属于员工的合法所得,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司没有另行支配的权利。至于免费提供的宿舍根本没有货币形式的存在,在招聘的时候公司已经提出免费提供住宿,住宿人员的每月工资中扣除了宿/社宅使用料10元/人和热水费10元/人,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在工资中扣除费用。因此公司的作为属于非法克扣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参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四)条: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是职工购买房屋的两个不同资金来源。]

故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克扣工资和克扣工资25%经济补偿。

2.?由于2006年7月开始克扣,克扣时间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每月十日支付工资。申请人分别在2008年1月30日和2012年6月6日多次通过工会向公司讨要克扣的工资均没有得到支持,工会通过邮件试的答复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支持。公司恶意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给申请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四倍的商业贷款利率等额本息计算支付利息。

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所欠工资按照四倍的商业贷款利率等额本息计算支付利息。

3.?⑴、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员工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办理好交接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造成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因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工会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四十九条,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得所克扣工资、克扣工资25%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5.?以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列》等的相关规定,可否提出仲裁?

(相关证据:身份证,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签字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克扣缴费清单,《关于住房公积金申请缴存的通知》工资清单列举,《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复印件,工会主席邮件答复)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11 02:56: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只能去找劳动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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