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已经办了独生子女证,再婚男方有一女孩,还能享受独生子女吗

离婚
2019-01-11 03:12: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孩子未满十六周岁,且由当事人抚养,是可以自己单独是办理的,不需要对方配合。但前提是孩子必须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也就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可以办理。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关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即可离婚。另一种方式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后判决离婚。
    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原则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都是夫妻共同的,一人一半,如果你有男方有外遇的可靠证据,在离婚时,男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按规定2周岁以内的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承担抚养费,其标准为其月收入的20-30%。
  • 第一,离婚是可以协议或者诉讼离婚的; 第二,离婚一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产问题,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二是小孩抚养权问题,如有小孩,小孩的抚养权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来判定; 第三,专业律师可以为你制定详细全面的应对策略避免在离婚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风险争取更多的权益;

  •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