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现单位担任人事工作,本期劳动合同在2006年3月15日终止,现在已经续签合同。但由于新来的领导对我的工作诸多挑剔而要终止合同,且不付给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我本身担任人事工作,协议由自己签订,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上有公章(公章是由财务主管保管的),但还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定。请问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如果我坚持要求经济补偿,单位领导扬言要起诉我“合同欺诈”。怎么办?请帮帮我~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1 09:44: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尽管你与他人订立了合同,但合同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是一方因该合同取得了财产,则由实际取得财产的一方予以返还;如果是双方取得的财产,实际取得财产的双方都负有返还义务。如果是不能够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给予补偿。
    如果造成或者存在损失的话,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的程度和性质,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无效合同违约金规定
  • 保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