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四月份,我和同学在玩的时候打了起来,失手打到了眼睛,他踢到了我的裆部要害,其家长要求我们看病,我父母非常配合,我也赔礼道歉并与其和好,上学时一起玩耍,出院后,其家长不依不饶,又找学校又找公安,他父亲仗着自己是民警,不停的找学校扰我,还打破了老师对我的承诺,给我记了个处分!我今年中考,虽然考上了我们这里最好的一所重点高中,但因其干扰,成绩不如我预期的理想。现在放假了,其家长找内部人员弄了个轻伤鉴定,要抓我,这合法么,请您们帮我看看鉴定有漏洞没有?内容如下:

病历摘要(只是入院病例)

???????入院日期:2009.04.20

???????出院日期:2009.04.22

??????某某医院住院病历摘录:

??????患者于3小时前被人用拳击伤右眼,当即感疼痛,视物不见,急诊与我院,门诊以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收入院。

?????专科情况:Vod指数/眼前,Vos1.0,右眼结膜充血,角膜轻度水肿,血性房水,前房深,瞳孔圆,直径4mm,对光反射迟钝,前房见积血约3mm。眼底窥不入。

??????辅助检查:某某眼科医院超声显微镜检查报告(2009-4-22):右眼前房深,前房积血,下方前房角处积血堆积,下方部分前房角劈裂。

??????另一某某医院眼科复查(2009-5-28):右眼角膜透明,前房深,瞳孔直径5mm,呈长椭圆形,瞳孔缘撕裂,对光反射存在。前房角检查:右前方后退,前脚挫伤。

????三、法医检验:

????????右眼睑无水肿,结膜无充血,眼球活动度好。右瞳孔长椭圆形散大,直径5mm,光反射存在。右眼阅读困难。

???四、说明:

???????根据某某眼科医院、另一某某眼科医院、辅助检查、法医检验结果认为:伤者某某被人外伤右眼部,造成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四)之规定认为,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五、结论:

????????伤者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某某

?????????????????????????????????????????????????副主任法医师某某

?????????????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我是本月刚满十五周岁的孩子,他凭这个就说要抓我,他要抓我干什么?我真的不明白,我是社会之害么?!我的父母每天工作还要为这事操心,父亲的头发都要掉光了,我真是不忍心再看下去了,能帮帮我么?帮帮我全家!难道公安就可为所欲为?人民永远不能当家做主么?

2019-01-11 10:29: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派出所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
    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
    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
    2.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损伤程度评定  
    3.
    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
    4.
    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
    4.
    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
    4.2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
    4.
    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
    4.
    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 法医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1Ⅰ级伤残  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牙齿打掉两颗,已经构成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5.
    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