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父亲同一单位共同承租单位公房,父母去世二十年,此房一直由我居住,并且是我唯一住房,此房拆迁,我准备用于购置两限房。我的兄弟姐妹在其他单位有福利房,但是他们要求平分我的拆迁款。此款能作为父母的遗产吗?

2019-01-12 05:18: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是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的行政事务,拆迁的具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需要依据您当地拆迁时发布的具体政策确定。对于公房租赁的拆迁而言,因为其中的一间公房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小女儿,所以对于这间公房的拆迁所得补偿与大女儿是没有关联的。
    对于没有进行承租人变更的工租房,因为承租人仍然是老人,所以它所对应的赔偿款应该属于遗产。既然是遗产,那么大女儿是可以要求继承的。虽然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被继承人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不履行的,那么在遗产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小女儿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大女儿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从来没有履行过,但是客观地说,这种证据是比较难以收集的。
    如果证明不了的,对于另一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大女儿有权继承,但是对于具体的继承份额,需要根据具体的拆拆迁补偿政策确定,在不了解具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无法预测,希望您谅解。
  •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
    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
    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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