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别人的一起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后,我觉得裁决极为不公平,请问如果要申请撤销裁决,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吗?

仲裁
2018-07-21 15:33: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一裁终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裁决都是不可改变的。为了保证裁决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没有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两种情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仲裁管辖的证据,也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纠纷,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他们就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因为仲裁协议不存在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订有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事人往往通过这一条款明确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选定仲裁机构。其二是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它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而订立的协议。三是查阅其他有关的书面文件。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因为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取得了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也必须依据和围绕仲裁协议的范围、内容作出裁决。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当然无效。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事项范围,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绝参加仲裁。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必须在职责权限内裁决争议,职权范围以外的裁决是无权裁决。如果裁决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 一般的,合同撤销权的撤销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计算一年的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时起计算。 但有一个有些歧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中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只是合同,包括其他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自行为成立时起计算一年的期限,而且只限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民事行为。 如果是合同撤销,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3: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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