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谈志刚,?男,汉族,1969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明祖陵镇伏湖村朱庄组76号,

????申诉人【二】陈侠,女,1967年生【系谈志刚妻】手机13952395713

???被申诉人【一】盱眙县楚东医院,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文明东路528号,

???法人代表;赵长松该院院长,电话051788411271

???被申诉人【二】彭德芳,女,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医生,住盱眙县城镇淮河北路58号。手机13801400658,

????案由;申诉人不服淮安市中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748号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在该医院做微创胆囊切除手术过程中左胸上腹部是否遗留有约0.3/1.2厘米体积异物,

??????异物对身体造成伤害的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作出伤害鉴定结论。

???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二十二万元正,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身体康复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将上诉状递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法院开庭这段时间里,被告利用某干部?煽动挑唆村民恐吓诱

导原告及家人亲友致使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至今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法院未电话劝我撤诉没给我二次

开庭解释机会加之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手术后,身体不但没有恢复,还远不如以前,且一年不如一年,经多家医院身

体检查治疗?寻医问药未果。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给精神身体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现经多家医院身体检查得知,

由于被告方做微创手术中,手术医生彭德芳操作不当,将异物遗留体内造成的,体检医生解释说是医疗纠纷只能友情口头

告知不予书面证明,如果投诉他们,他们以误诊轻松推脱责任,我经济损失自负,因此请求盱眙县法院要求医院方和原告

一起申请医疗鉴定,鉴定费用由原告自负,医院方为躲避责任拒绝申请鉴定证明医院方无医疗过错,拒绝接受调解,不敢

反起诉原告侵犯医院方名誉权及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江苏省司法厅,淮安市卫生局都表示医患双方一起申请医疗鉴定,

没有医院有体内有异物的诊断报告,也可以申请鉴定体内有无异物,手术后原告身体不好,明祖陵镇党员,干部群众,村

委会证明,证明材料都递交盱眙县法院,医院方不肯给盱眙县法院调解也不肯出医疗鉴定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该判令医院有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方的行为以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且行为卑劣令人无法接受,为维护原告人身合法权益,在全

国倡导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伟大中国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特具状向贵院提

起申诉,如果医院不给调解也不肯出具医疗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有医疗过错并承担责任,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谈志刚

?????????????????????????????????????????????????????????????????????????????????????????????????????????????????????????????????????????????????????2016年????8月???20?????日

请问省高院能否受理,原告能申请到医疗鉴定吗,

经济犯罪
2019-01-12 09:05: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1、民事诉讼类官司是不是要请律师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请律师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要请律师应由当事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有律师参与。
      
    2、受托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其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
      
    3、除律师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来担任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 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
    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 医疗纠纷调解或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可否反悔或撤销该赔偿协议呢?  一般来说,赔偿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平等协商达成的,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不能反悔或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法院撤销的。  但是,如果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如下情形,则该协议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法院撤销: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调解或和解过程中一定要征询专家意见,以免发生上述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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