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现在罚金没去交却被上了失信名单了,是不是以后交了钱,失信名单什么时候撤销。

2018-07-21 16:1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的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
    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
    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如果罚金不交实行不会加重,但罚金刑会被强制执行。   不缴纳罚金的处理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款: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拘役并处罚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较为独特,由于危险驾驶罪排除了申请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因危险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外),且因其认定方面的简便易行,也为司法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创造了条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的司法处理应本着快捷、简便的原则进行。在侦查环节,对醉酒驾驶的,完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则应启动轻罪快速通道甚至指定专人办理单纯的危险驾驶案件,移送并建议审判机关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场判决,避免司法审理的过分拖延。  
    二、认定主观形态  刑法修正案
    (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  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
    1.5倍的;
    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
    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
    1.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人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因危险驾驶致交通肇事后,机动车驾乘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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