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患者诉医院侵犯其对治疗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致患者严重残疾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原审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驳回残疾赔偿请求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在驳回患者再审申请裁定书中也认为医院确实存在侵犯患者治疗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致患者严重残疾的事实,但与原审驳回残疾赔偿请求的理由完全冲突。原审认定是非医疗事故纠纷,符合患者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只是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驳回残疾赔偿请求而已;但省高院就医院侵犯患者对治疗方法的知情选择权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仍悬而未决,其裁定驳回患者再审申请的唯一理由则是认定患者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完全与患者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相悖。

----不论是患者从原审到再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还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案由、事实理由都再清楚不过了,根本就不涉及所谓的‘医疗事故赔偿请求’一说的文字表述,甚至只要稍微认识汉字的人就完全能够看出本案不是医疗事故赔偿请求。而是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虚构的事实。

---面对省高院这样一个颠倒黑白的裁定,真是欲哭不能,欲罢不能,驳得不明不白。省高院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需要,凭空制造驳回的理由太站不住脚了。该怎么?谢谢,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1-12 21:51: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有两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即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有两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即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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