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同事发生口角,我在单位工作QQ群里给他骂了,内容如下:

有哪一个医疗机构没有受到投诉的,值得大惊小怪的吗?!你陈立强能代表医院吗?知不知道自己身份,你算干嘛的?你不就是一个喇化烧锅炉的吗?斗大的字你认识几个?发个通知还尽是错别字,还在装什么蛋?连一个卫生技术人员都算不上,还到处指手画脚,你配吗?还真以为自己是领导了,真是不知天高地厚,你还要不要个比脸了?动不动就各个中心负责人如何如何,让胡路区人民医院号称有三个中心,其中奋斗是两套牌子而已,不属于规范的社区,龙岗中心尚没开业,并且以上两个中心都没主任且没有取得许可证。只有西宾社区中心是有独立办公场所,有营业许可证的。但是,西滨是有中心主任的。业务上归卫生局指导,行政上受院长约束,日常工作由中心主任主持。要有自知之明,我这个中心主任不归你领导。本来就一条腿,还非要当长跑教练,可笑不可笑。不知道你哪来的大脸,还好意思参加?科主任例会,你有什么资格啊?你的专长不就是善于给领导添菊花吗?你的业绩不就是做表面文章、做假档案吗?凭借费副院长的“欣赏”,就自以为是让区医院的社区的总教头了,把手放在自己胸口问自己会点啥呀?这个世界上还有比你更不知廉耻的吗?本来,你这种见利忘义、卖主求荣的势利小人我是非常鄙视,不愿多看一眼的,只想躲你远点。可你这一年多来,狗仗人势,得寸进尺,到我中心的各个科室指手画脚,连我中心的工会积极分子你都要干预。更加险恶的是,你还离间我和副主任王庆荣的关系,说什么:副主任不是主任吗,你说了就算。想达到通过副主任扰乱中心工作的罪恶目的。今天,我正式警告你:我不想与你一争短长,和你斗对我来说是一件丢脸的事情,你不配,过去的事情我可以既往不咎,但是请你离我远一点,不要再故态重萌,否则老账新帐一起算,请自重!!!!!!!!!!!!!!!!!!!!

????不知道我的语言是否构成诽谤罪或者侮辱罪?感谢帮助!!!!!!!!

其它
2019-01-13 11:37: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属于名誉侵权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我国刑法上关于诽谤罪的处罚有以下几点: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行为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对方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